山东:发布《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培养建设技转人才
近日,为加强全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规范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山东省发布《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是对年度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估,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基地配套建设、培训组织实施、培训人员绩效、品牌影响力等,重点评价依据《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组织培训质量及受培训人员从事技术经纪业绩等方面。
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人才培养基地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次。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根据评价结果,对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的人才培养基地列入“优秀”等次,对分值为80至90之间(含80)的人才培养基地列入“良好”等次,对分值为60至80之间(含60)的人才培养基地列入“合格”等次,对分值为60分以下的人才培养基地列入“不合格”等次。原则上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比例不超过60%。
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根据评价等次提出人才培养基地调整、撤销和支持的意见。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
河南:发布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方案,三赋权、一免责、一保障
河南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对试点单位在河南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河南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为了从权属上保障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权利和转化收益,《实施方案》中明确了5方面的主要任务,简要地说,就是“三赋权”“一免责”“一保障”。
“三赋权”中,一是赋予了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即以国家试点方案为指导,在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的前提下,由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二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试点单位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进展良好的情况下,可延长科研人员使用权期限。三是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从而优化了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一免责”指的是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在试点单位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等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一保障”则是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和服务制度,从健全赋权决策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全过程管理等8个方面入手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陕西: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为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着力提升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行动方案(2021—2023年)》,共提出5大方面19条举措,全力破解陕西省技术成果转化不足、创业中心功能不全、企业创新能力不高等短板弱项。重点包括以下几条:
推动在陕高校建设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成立陕西省高校技术经理人协会。
将高校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职人员职称纳入工程序列,单列职称评审条件,并将技术成果转化绩效与专职人员收入分配挂钩。
积极申建陕西高校技术成果转化交易中心,对于高校创业团队成立企业过程中无形资产确权后归属学校的部分,可依法面向市场创投基金进行竞价转让。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职务技术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福建:支持高校开设技转课程,鼓励高校制定技转人员激励措施
近日,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政策内容重点如下:
提出试点建设概念验证中心;
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技术转移相关课程;
制定针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人才评价标准和相应的激励措施;
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服务咨询机构,打造相关领域高端智库;
在教学科研队伍中,专门设置社会服务与技术推广型岗位,鼓励专门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江西:修订《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专项补助办法(试行)》
近日,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江西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网上常设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供需对接及交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结合政策试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江西省对《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专项补助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后重新发布。重点包括:
技术交易须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完成资金交易。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向省内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协助受让方与转让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进行交易,并促成科技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机构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促成的线上或线下技术拍卖(竞价)交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对技术受让方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内蒙古: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
近日,为优化科技任务组织实施机制,规范“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内蒙古科技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揭榜挂帅流程及重点如下:
发布榜单。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发榜方研究确定有关需求,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招贤揭榜。
揭榜申报。各有关单位按照榜单要求,可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揭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
评审推荐。由自治区科技厅和发榜方共同组织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出拟推荐名单。
组织对接。组织发榜方、揭榜方对接洽谈,双方拟定揭榜协议。
揭榜公告。自治区科技厅审查揭榜协议,并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发榜方、揭榜方正式签订揭榜协议(技术合同),并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任务书,发布揭榜公告。
项目实施管理。“揭榜挂帅”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统一管理。
揭榜项目研发资金保障以需求方提供资金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揭榜项目资金主要由发榜方、揭榜方按照揭榜协议落实,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在需求方的资金到位后按程序给予补助。
榜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前资助方式,原则上不超过研发总投入的30%,且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财政科技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且最高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揭榜挂帅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支持额度。
浙江:发布《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发展规划》,打造长三角科创策源
近日,经浙江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政府、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科技厅联合印发了《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到2025年,基本建成长三角区域性科创策源和发展高地,实现“四个加速”,即高质量科创资源加速集聚、高水平科创成果加速产出、高品质科创生态加速形成和高效率科创机制加速构建。到2035年,科创策源能力和产业技术服务功能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为展示浙江科创实力的重要窗口。
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总体定位是长三角地区具有全球影响力引领性科创策源地,具体定位为“一区三高地”,即全力建设全球新材料科创高地、全国工业互联网科创高地、全国关键核心基础件科创高地、长三角创新创业生态最优区。大走廊核心区规划总面积136平方公里,涉及宁波江北、镇海、北仑、鄞州4个行政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2个功能区,将构建“一廊两片多园”的空间布局:以甬江两岸为主轴,北部创新片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南部创新片突出知识生产和技术研发,打造一批具备不同功能的科创特色园区和创新功能单元。